发生在我市(县、区)范围内的经济犯罪案件,报案人可直接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大队)案件受理室报案

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打击经济犯罪,请报案人报案时尽量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备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的时间及写上“与原件相同”,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

二、书面报案材料以及举报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有案件移交函、移交清单、调查(稽查)报告书、证据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