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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兴宁交警教你明辨酒驾醉驾 公布处罚标准

交警开展“珍爱生命 拒绝酒驾”宣传教育整治网络直播活动

发布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  来源:梅州市公安局

文章摘要:梅州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7年11月11日晚,开展“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宣传教育整治网络直播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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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梅州;酒驾;处罚标准

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较强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瞬间内做出快速的反应,并采取恰当的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酒驾,一个危害家庭和社会的行为,大家都知道,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涉酒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梅州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7年11月11日晚,开展“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宣传教育整治网络直播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11月11日20时直播活动在粤运站门口警务车前开始,兴宁电视台、警务车警务人员参与了此次直播活动。主持民警作了简单介绍后,跟随执勤民警到酒店、排挡及门店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温馨提醒交通参与者和驾驶人杜绝酒驾,珍爱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将酒驾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接着到交警执勤点对交警查酒驾情况进行现直播,兴宁电视台城乡一线记者随警也作了报道。这次宣传教育整治行动,执勤民警坚持宣传教育与打击整治相结合,始终保持对酒驾违法行为的严查严管严处的高压态势,并通过电视台、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次全市集中统一整治行动共查获酒驾2人。

交警提醒:

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二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行驶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驾驶证(即我们俗称的终生禁驾)。

(曾繁光 罗木君 邓宇彬 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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