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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台措施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

发布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  来源:汕头市公安局

文章摘要:近日,汕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汕头市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措施》明确了居住类租赁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严格规定了居住类租赁房屋消防物防技防措施、电气燃气管理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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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汕头;租赁;防火

设“消防安全楼长”、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每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为进一步提升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能力,近日,汕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汕头市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汕头市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了居住类租赁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严格规定了居住类租赁房屋消防物防技防措施、电气燃气管理等方面内容。

近年来,汕头市居住类租赁房屋蓬勃发展,仅在龙湖区新津街道陈厝合片区就有3268栋居住类租赁房屋,居住人口超过30万,普遍存在出租业主及租住户消防安全意识差、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不足等消防安全隐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住类租赁房屋消防安全工作,5月11日市政府还组织召开了“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试点现场会,向全市推广整治试点经验。目前全市居住类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正持续开展中。

根据《措施》,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楼长,并由出租实际受益人担任,负责本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一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负责本居住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居住类租赁房屋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安全出口的门应为外开平推门。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居住类租赁房屋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电气线路应设置空气保护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措施》还要求,居住类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首层(含铺面)应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探测器,且每层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室内消防栓),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每75平方米设置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并配备过滤式消防防毒面罩(每层楼梯口摆放至少2个,每个房间至少1个)。

(汕头公宣 编辑:玄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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