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公复决字〔2016〕36号)

发布日期:2017-08-07 浏览次数: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文章摘要:
选择字号:放大+ 缩小-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行罚决字〔2016〕1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7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实,程序违法,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申请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恳请维持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申请人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他人进行串联,并组织、煽动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村民次日到虎门镇政府进行非法集会。5月13日上午,申请人与东莞市虎门镇龙眼、北栅、路东等多个社区约三十几名村民到东莞市虎门镇政府门前进行非法集会。期间,申请人积极组织、煽动现场村民在镇政府门口吵闹,堵塞镇政府大门,经多次劝阻仍不离开,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相片和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未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煽动、策划多人进行非法集会活动,行为已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被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作出的东公行罚决字〔2016〕1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9月18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 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
我要去……按ESC或点击关闭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