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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公复决字〔2016〕30号)

发布日期:2017-08-07 浏览次数: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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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中山市公安局。                  

住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谭培安,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山公行罚决字[2016]第02820号《中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其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中山市南区树木公园门口呼吁社会关爱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事宜,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暴力执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山公行罚决字[2016]第02820号《中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伙同胡某华以中国扶贫办和中山市西区政府的名义在树木园派发传单,期间胡某华和树木园保安发生纠纷并将树木园的告示牌砸烂,民警将胡某华带回派出所调查,随后陈某以中国扶贫办的名义到派出所要求民警释放胡某华。经查,陈某对冒充中国扶贫办和中山市西区政府的工作人员派发传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山公行罚决字[2016]第02820号《中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16时左右,申请人伙同胡某华冒充中国扶贫办工作人员在中山市东区树木园派发传单,期间胡某华和树木园保安发生纠纷并将树木园的告示牌砸烂,民警将胡某华带回派出所调查,随后申请人以中国扶贫办的名义到派出所要求民警释放胡某华。经询问,申请人及胡某华均承认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处警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冒充中国扶贫办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以山公行罚决字[2016]第02820号《中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8月23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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